为深入推进人才“港湾计划”,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南安创新创业,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中共南安市委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人才“港湾计划”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17〕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南安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生活津贴
高层次人才根据其个人积分享受生活津贴,一个积分对应一元。高层次人才的人才积分总分=基础分+贡献分+企业评价分+服务年限分-扣分,其中,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的基础分分别为8000分、4000分、2000分、1000分、750分、300分。
(一)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次月起,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津贴,在第一个年度内,每月津贴标准为基础分相应金额。每年度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在经认定后的前两个年度内,每月津贴标准为基础分相应金额。
(二)自认定后的第二年度起(或每年度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从经过认定后的第三个年度起),生活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
1. 前一个年度积分总分-基础分≤0分的,该年度不享受生活津贴。
2. 0分<前一个年度积分总分-基础分<30分的,该年度每月享受的生活津贴为其获得的积分的一半的相应金额。
3. 前一个年度积分总分-基础分≥30分的,该年度每月可享受的生活津贴为其获得的积分的相应金额。
三、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南安市就业和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南安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开通“南安智酷”信息化平台,用人单位每年1月10日前统一为高层次人才提出网上积分申请。
(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年1月15日前,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南安市就业和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南安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于1月25日前复核完毕。经市人社局审核、市委人才办核准后,在南安相应人才网站和“南安人才视觉”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发放生活津贴。(南安市高层次人才积分申请和生活津贴发放流程图见附件)
四、其他
(一)以“柔性引才”方式来南安市企业服务的,且每年来南安市在用人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可申报相应层次及积分,当年度每月享受的生活津贴数额等于其获得的积分数额的一半所对应的金额。
(二)已享受南安市其他人才生活津贴的,根据“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享受相应待遇。
(三)南安市在站博士后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规定和我市相关规定的优惠政策,由市政府提供1000元/月住房补助和每年8万元的科研补助及生活津贴,其他待遇仍按积分申请进行认定。出站后,仍留在本市工作的,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
(四)高层次人才连续3个月未缴交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视同离职,不再享受生活津贴。
(五)高层次人才辞职或离职,用人单位应于3个月内登陆“南安智酷”信息化平台撤销该人才名单,或直接向南安市就业和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南安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提交人才辞职或离职报告。对于隐瞒不报或未能按时上报的,该用人单位的所有人才不再享受当年度生活津贴。
(六)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可根据积分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本暂行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南安市委组织部、南安市人社局承担。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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